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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讨债公司介绍分包单位欠薪,总包单位先行清偿!

时间:2024-11-07 14:42:55 点击:20 来源:丽水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ls.hflmwl.com/

基本案情


      2023年春节前,我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多名农民工投诉,反映辖区内某在建工程存在欠薪问题。调查发现,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配备劳资专管员,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工、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等行为。对此,市人社局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限期整改指令,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配备劳资专管员,先行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。


法律规定


     本案中,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违反了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。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,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,掌握施工现场用工、考勤、工资支付等情况,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,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。


     本案中,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上述规定,应承担那些责任?


     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案情分析


     接到市人社局送达的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后,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配备了劳资专管员,清偿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。在后续施工过程中,施工总承包单位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、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监督管理,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益。否则,将面临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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